吉林省作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吉林省作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吉林省委员会领导下,吉林省各民族作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作家、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文学事业、加强中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吉林省作家协会是中国作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国作家协会的工作指导。
第二条 吉林省作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紧紧依靠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努力推出更多无愧于民族、无愧于时代的优秀作品,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学事业,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建设幸福美好吉林提供强大的价值引导力、文化凝聚力和精神推动力。
第三条 吉林省作家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依照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吉林省作家协会贯彻全心全意为作家服务的宗旨,履行好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职能,把协会真正办成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之家。
第五条 吉林省作家协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坚持党对作协工作的统一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组织作家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文化自觉和文化担当,不断提高文学队伍的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养和文学艺术学养。
第七条 坚持文学创作的正确方向,尊重和遵循文学创作规律,树立精品意识,实施精品战略;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推动多种艺术风格、流派的充分发展;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不断提高作品的思想深度和艺术水平。鼓励创作挖掘我省历史文化资源和具有地域特征的文学作品,团结和组织全省各民族作家和文学工作者努力建设北方文学高地。对优秀的创作成果和文学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加强文学公共服务,开展文学普及工作,把最好的精神食粮贡献给人民。
第八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努力反映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反映广大人民群众建设新生活的伟大实践,弘扬中国精神、传播中国价值、凝聚中国力量。
第九条 加强文学理论建设和文学评论工作。提倡和鼓励不同学术观点和学派的自由讨论,开展健康、科学的文学评论,树立和发扬与人为善、实事求是的文学批评风气,切实加强对创作思想的引导。组织好文学评奖工作。
第十条 加强对各市、州作协的业务指导,延伸服务手臂,密切联系基层,积极发现和培养文学创作、评论、编辑及翻译的新生力量,关心青年作家的成长,广泛团结联系新的文学群体,努力发展和壮大吉林文学队伍。
第十一条 尊重少数民族文学的传统和特色,大力培养少数民族作家,加强各民族之间的文学交流,促进各少数民族文学的发展。
第十二条 努力办好本会主办的文学报刊和网站,提高质量,保持特色,增强导向性、思想性、艺术性,并广泛联系志在繁荣社会主义文艺的文学社团和省内外其他文学报刊。
第十三条 高举爱国主义的旗帜,巩固和扩大全省各民族作家的大团结,增进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作家以及海外同胞中作家的联系、交流和友谊,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第十四条 加强同兄弟省区市作家协会和作家之间的联系,促进我省文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推进中外文学交流,参加国际文学活动,增进同世界各国作家的友谊,维护世界和平,促进社会进步。
第十五条 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维护会员的民主权利和正当的经济权益,保障会员从事正当的文学活动的自由。
第十六条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为会员从事创作、评论和其他文学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与氛围,提供必要的条件与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七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十八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在我省生活、学习和工作,发表或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的文学创作、理论研究、翻译作品者,或从事文学编辑、教学、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者,由本人申请,团体会员推荐,或个人会员两人介绍,经主席团审议批准,即为个人会员。中国作家协会会员在我省工作或生活者,应为本会当然会员。
第十九条 凡赞成本会的章程,并有一定数量个人会员和健全的办事机构的市(州)、产业作家协会等,向本会提出申请,经主席团审议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外省作家协会会员迁来我省者,通过一定程序办理转会后即为个人会员;我省作协会员调到外省者,如本人申请,本会负责将其会籍转入外省作协。
第二十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缴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享用本会的福利设施等权利。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二十一条 会员的创作成果、著作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予以保护。本会有责任提供法律咨询、协调纠纷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经本会主席团通过,停止或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吉林省作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全省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全省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吉林省作家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全省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全省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团体会员组织居住本地或本系统所属的本会个人会员,通过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全省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由团体会员从其主要负责人中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
在全省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省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省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批准全省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和增补;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全省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负责执行全省代表大会和全省委员会的决议。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全委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五条 全省委员会由全省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中各团体会员参加全省委员会的委员实行团体委员制,由团体会员从其主持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中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报请全省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在全省委员会闭会期间,各团体会员推举的全省委员会团体委员,如因工作变更等原因出现缺额时,替补人选由原单位另行推举,报请主席团审议通过。全省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六条 全省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本会秘书长由主席团会议推举。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二十七条 本会必要时设立名誉职务。具体人选由全省委员会推举或主席团聘请。
第二十八条 本会根据需要以及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若干个由作家、评论家等组成的专门委员会。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赞助;三、会员会费;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吉林省作家协会简称吉林省作协。吉林省作家协会会址在长春。吉林省作家协会英文表述为Jilin Provincial Writers Association。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于吉林省作家协会全省委员会。